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交〔2004〕565号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厅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政府采购专管员
1.根据《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工作制度》(浙政采办字〔2004〕10号)等规定,厅管厅属各单位原则上应在在职财务人员中确定1名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2.政府采购专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为: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及相关资料报送、报批,包括采购预算及其执行建议书的编制、审核、报批,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变更报批,采购文件和合同报备等工作;及时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报表;负责与省厅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联系和沟通,以及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3.政府采购专管员须填写《浙江省交通厅政府采购专管员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05年1月5日前报送厅财务处。
二、定期报批、审核
1.各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批准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按月定期编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经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查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政府采购专管员于每月1日至3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厅财务处集中审核签章(无特殊情况,逾期厅原则不再审核办理)。经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政府采购确认书(含购置小汽车审核表),应及时报厅财务处备查(联系人:吴立军,联系电话:87819508)。
2.请各单位按照《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浙财办字〔2004〕17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不得编报无政府采购预算的《建议书》;《建议书》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不得自行办理政府采购(含分散采购、协议或定点采购)执行事项。
附件:1.政府采购专管员基本情况表
2.关于做好2004年12月份2005年1-5月份计算打印机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1号);
3.关于做好2005年省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3号)
浙江省交通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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