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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处理决定的通报

日期:2006-02-21来源:【字体:

浙江省交通厅文件

浙交〔2006〕68号

关于对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处理决定的通报

各市交通局(委):
    2005年10月15日13时20分左右,杭新景高速公路建德洋溪至寿昌段SJB1施工标段正在浇筑的新安江特大桥北岸引桥11号桥墩1号立柱突然倒塌,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的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一、事故原因

    该标段由贵州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承建,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负责监理。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立柱模板联接未按模板设计螺栓数量安装,螺栓安装不规范。当砼浇筑至9米多高后,模板底部联接件不能承受砼侧向压力引起的张拉力,致使螺栓滑牙,模板胀模开裂。又因立柱右侧缆风绳缺失,使立柱失稳,造成浇筑中的立柱和模板向左倒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该事故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
    在立柱浇筑前,现场监理人员未按监理规范要求对模板安装进行严格检查,未能发现其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就签署监理文件,同意实施浇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杭新景高速公路JJB1驻地办未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所属监理人员未进行严格的安全监管教育,对监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监理工作质量较低的现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二、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经研究,决定对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作如下处理:
    (一)对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二)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两年内不得进入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特此通报。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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