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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交通部关于做好港口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4-07-06来源:省交通厅【字体:

转发交通部关于做好港口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交办〔2004〕186号

 
    现将交通部《关于做好港口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4]2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理顺港口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港口安全管理职责

    各地要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契机,进一步理顺港口管理体制。港口管理机构虽已成立,但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尚未完全到位的地区,应尽快落实港口管理职责、充实港口管理人员;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尚未明确的地区,港航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主管理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尽快予以明确。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港口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健全港口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港口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

    在目前港口安全管理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规范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各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要根据港口的实际情况以及形势发展的要求,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健全本港口安全管理体系。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必须尽早建立港口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按照交通部的要求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并上报备案。

    三、严格把关,做好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的认定和市场准入工作

    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都应当在2004年6月30日前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对于2004年7月1日起新开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有关经营资质条件,严格把关,做好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的认定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核发工作。

    四、继续抓好港口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及其有关文件的要求,我省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各种形式,督促组织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大多数相关人员已取得了交通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为我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保证。目前该项工作已基本告一段落。港口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继续抓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港口的实际,根据港口生产的实际要求,及时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和作业技能,有组织、有计划的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培训工作。

    五、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是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对外开放的港口设施的经营人和管理人要继续做好港口设施保安的相关工作,保证港口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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