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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审计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8-02-02来源:【字体:
浙交〔2008〕31号
厅管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交通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审计中介机构,现将《浙江省交通审计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厅财务处联系(联系人:吴立军;联系电话:0571-87819508)。
 
 
二○○八年二月二日 
 
  
浙江省交通审计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审计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管厅属单位、厅本级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委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审计中介机构,组织开展交通建设项目审计、财务收支和专项审计等审计业务的行为。
    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仍按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积极推行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条 概算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根据省定收费标准估算审计基本费在20万元以上的交通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和专项审计等委托事项,必须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审计中介机构。 
    审计中介机构招标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为辅的方式进行。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一)专业要求较高,或有专业(行业)特殊性、符合审计项目条件的投标人实际偏少;
    (二)审计基本费估算在50万元以下,或概算投资额1亿元以下交通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和专项审计等委托事项;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审计项目。
    第四条 实行邀请招标方式,须按以下程序审批进行:
    (一)厅本级:由厅财务处依据本办法提出邀请招标执行建议,经驻厅监察室审核后报请厅领导批准执行。
    (二)厅管厅属单位:由审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经本单位监察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并分别报请厅财务处、驻厅监察室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招标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审计分工职责范围进行。高速公路项目和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原则上由省级以上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如省审计厅授权,由省交通厅负责审计中介机构招标工作。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工,由各管理单位分头负责进行审计中介机构招标工作;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等其他审计事项依据业务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单位分头负责做好审计中介机构招标工作。
    第六条 参与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审计中介机构应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省以上建设等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含)资质,同时具有会计查证、咨询相应资格;
    (二)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交通工程专业和经济责任、财务收支、专项资金审计等相关经验、业绩;
    (三)近三年内无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执业记录,且有较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七条 审计中介机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审计中介机构招投标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浙江交通政府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售招标文件,并接收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的投标书。
    (四)组建招标评标专家组,人数为单数。
    (五)组织开标。标书在监察部门监督下,由招标评标委员会开封,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完全一致。
    (六)评标。先组织资格初审,确定废标(或无效标)和有效标;再进行专业综合评审,对投标人资质信誉、技术力量、专业特长、相关审计业绩、审计质量和廉政承诺保障措施等进行专业综合评估、比较、筛选,按打分高低依次确定中标推荐名单,形成中标结果和评标报告。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凡属于与招投标有关的非公开资料和信息均不得向投标人及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评标专家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严禁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十条 厅管厅属各单位应加强审计中介机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审计质量检查和相关问题协调处理,加强所属行业和下属单位审计业务指导。
    监察部门应负责做好审计中介机构招标工作全程监督,并负责核实、查处社会中介机构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
    第十一条 经监察部门查实,审计中介机构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省交通厅将依据行业管理职责,在全省交通系统范围内给予通报或取消其从事交通项目审计业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受托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参与审计招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浙江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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