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公路〔201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全面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切实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对建筑业企业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应严格限定在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统称四项保证金)的范围内。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工程企业可以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招标人、建设管理单位等不得强制规定或约定以现金形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全面排查和清理已建和在建公路、水运项目的保证金收取和返还情况。除依法保留的四项保证金外,各地收取的其他保证金,必须在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依法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按期足额返还;逾期未返还的以及超额收取的部分,要制定具体办法,于2016年底前足额退还相关企业,并按约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管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组织质量鉴定,鉴定合格的应及时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开展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督导检查,按期汇总本省(区、市)取消保证金的种类、形式、金额、返还情况,于2016年12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情况书面专题报部。部将结合市场督查、举报受理等工作情况,对重点省份开展专项督查。对清理工作不力,以及违规收取、拖延返还保证金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公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鼓励社会公众监督。要健全完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对公众举报投诉及时进行复核检查。发现违规收取和拖延返还保证金的典型案例,除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要予以集中曝光。
七、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这次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加快制修订本省(区、市)保证金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收取,切实发挥保证金在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质量控制、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作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