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公路发[2002]544号
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结合公路工程特点,现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规定如下:
一、公路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见附件)承包工程,不得跨资质序列、越级、超范围承包工程。
公路施工企业参与专业工程(指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工程等)投标和施工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工程承包资质;公路施工企业参与施工总承包工程(指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中任意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一起招标的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在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和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明示该项目各标段的工程内容,同时明示各标段对公路施工企业的资质、已承担过类似工程的业绩等条件和要求。
三、公路施工企业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主办人应具备与所投标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成员单位应具备与其承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
对依法分包的工程,分包人应具备与其分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
四、施工总承包工程中的桥梁、隧道,若其规模(总长、跨径)超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则施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相应的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
五、对公路交通工程通信、监控、收费系统中任意两个及两个以上系统一起招标的,施工企业应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资质。对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土建工程一起招标的,施工企业应同时具备公路工程的相应资质和交通安全设施资质。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监督管理,对公路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进行审查或核备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查公路施工企业的资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以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件: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
企业等级 |
承包工程范围 |
1 |
特级企业 |
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
2 |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
3 |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长度<1000米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
4 |
三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米、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
2、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
企业等级 |
承包工程范围 |
1 |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各类路面和钢桥面工程的施工。 |
2 |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
3 |
三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
3、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
企业等级 |
承包工程范围 |
1 |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土石方、单跨跨度小于100米、单座桥长小于500米桥梁、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
2 |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
3 |
三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
4、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
企业等级 |
承包工程范围 |
1 |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 |
2 |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跨100米及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
5、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
企业等级 |
承包工程范围 |
1 |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施工。 |
2 |
二级企业 |
可承担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且长度1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
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
企业等级 |
承包工程范围 |
1 |
交通安全设施分项 |
可承担各级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工程施工及安装。 |
2 |
通信系统工程分项 |
可承担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的施工及安装。 |
3 |
监控系统工程分项 |
可承担各级公路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的施工及安装。 |
4 |
收费系统工程分项 |
可承担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 |
5 |
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 |
可承担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的施工及安装和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