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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日期:1999-09-18来源:国务院【字体: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颁布日期  1999.09.18
 实施日期  1999.09.18
 失效日期  
 时效性

    有效
 内容分类  其它
 法规子类  国务院法规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

   (1949年12月23日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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