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日期:2006-10-31来源:【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九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分享到:
上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相关内容: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