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部委规章文件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财办库〔2015〕352号)

日期:2015-12-02来源:财政部【字体: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 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巿、计划单列巿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政府釆购代理机构: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 协助做好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53724。
 
附件:对政府釆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
(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
 
财政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提请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进行立法解释的函》〈财办库〔2015〕2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抅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釆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釆购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巿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日

 

 

 

分享到:
上一篇: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财办库〔2015〕295号)
下一篇: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 (财办库〔2015〕111号)
相关内容: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