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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03]2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