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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日期:1992-05-13来源:建设部【字体: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2.05.13
 实施日期  1992.05.13
 失效日期  
 时效性    有效
 内容分类  房地产管理
 法规子类  
 颁布单位  建设部
 文号        建房(1992)269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以来,湖南、江苏等一些省、市在执行中,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问题提出一些看法,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为了理顺关系,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领导,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明确如下: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务院的现行机构、职能分工,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建设部主管;省、自治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主管。
    城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明确城市房地产部门或建设系统的一个部门或机构,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为了保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公证性、客观性,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与房屋估价、房屋产权、住房政策的协调,此项工作不能授权开发办或土地部门管理。
    加强房屋拆迁管理,是贯彻执行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重要前提。请根据此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搞好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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