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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函复同意启用“宁波-舟山港”名称
11月21日,交通部函复浙江省同意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由省政府批准“宁波-舟山港”名称,不再使用“宁波港”和“舟山港”名称,报部备案,然后由部对外公布。 交通部在函中指出,对浙江省突破行政区划分界限,对宁波、舟山两个港口资源进行整合,积极推进宁波、舟山港一体化的思路表示赞同和支持。 复函同时明确,两港管理体制调整后,海事机构的设置及相应职责维持不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仍维持现有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