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出台
2007-03-30 来源:浙江省公路局
浙江省交通厅制订的《浙江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近日出台。该办法主要就标志标线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时,交通标志标线要与公路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由建设项目业主负责。
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一经设立,不得擅自变更。损坏的公路交通标志,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设置临时交通标志。
三、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和增设。非收费公路(农村公路除外)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需经费列入公路经常养护经费;收费公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所需经费在通行费中列支;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