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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日期:2017-04-14来源:浙江省财政厅【字体:

  2017年3月30日,我省发布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XX号,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为更好贯彻落实《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先对《专家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2016年11月18日,财政部颁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法,加强对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政策变化,需要对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2010年11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0〕44号)进行修订,故制订本办法。

  二、《专家管理办法》主要政策内容

  《专家管理办法》分六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管理和考核、附则,明确了在我省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为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下列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

  (1)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的评审和咨询;

  (2)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3)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非公开招标适用情形以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论证;

  (4)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5)财政部门要求评审专家参加的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活动。

  (二)管理原则:遵循“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三)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等方式选聘评审专家,并规定了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申报及注册流程,并规定省财政厅及各级财政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明确了解聘评审专家的6种情形。

  (四)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明确了评审专家的五项权利和十项义务。

  (五)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对评审专家随机抽取产生、紧急补录、自行选定、抽取时间、异地抽取、回避规定、工作纪律和劳务报酬等做了明确。

  (六)评审专家管理和考核:明确要求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制度,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采购组织机构的考核评分结果和评审专家的日常评审行为,对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明确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主体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所要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三、其他说明

  为规范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及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发放,办法专设附件,对专家评审费标准予以明确,并要求省本级及各设区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统一执行该标准;各县(市、区)可以本标准为最高限额,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执行标准。明确规定集中采购项目由财政预算安排经费并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专家评审费标准应为税后标准。各单位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相关财务税收制度,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专家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电话:0571-8705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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